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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龙华区2023年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项目申报和受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单位才和团队创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人才与团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

2.广东省“珠江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青年项目入选者。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及海外高层次A 类、B 类、C 类人才。

5.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

(四)本操作规程第二、四章中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 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团队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 30%以上);首次申请资助或申请资助立项时团队项目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内,其中配套资助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第三章中人才创办的企业,人才应在所创办企业中占股 30%以上;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时人才认定应在有效期内。

本条第(四)款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是指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章  国家、省、市人才团队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团队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团队获得的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 50%、单项不超过 5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立项项目在龙华区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3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 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下同)。本款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在龙华区登记注册之日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对区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核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上述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承诺其科研成果在龙华区内转化的,对其在龙华区内创办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资助。本款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年。

(一)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结束且通过验收后五年内,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或机构经评审通过的,或者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三)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合同实施期内和实施期结束且通过验收后五年内,对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累计资助不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金额。

第四条   本章所述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立项项目。

第五条   配套资助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章所述成果产业化收入,是指团队立项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进行产业化所形成的销售收入。

第三章 人才创新创业资助标准

第七条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需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评审通过的方可获得申请资助资格,人才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含第四章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 10 个。

第八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入选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 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自筹金额,是指申报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之日前  2 年企业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第九条   对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B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15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万元的资助。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5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第十条  对深圳市后备级人才和海外高层次 C 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400万元的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 50%、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人才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2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第十一条   人才可联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如通过评审获得申请资助资格,后续按联合申报中最低的人才级别的创业资助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本章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第四章  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本章所述资助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需先申报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评审通过的方可获得申请资助资格,人才创新创业资助项目(含本章深圳市 “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业资助项目)每年新增立项的企业数量不超过 10 个。

第十四条   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是指在申报之日前 2 年内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但未立项,且团队在其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所在的高新技术领域小组中专家评审排名前五名且分数不低于 60 分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十五条   团队创办的企业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 ,其研发及生产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该团队申报深圳市“孔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申请“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的成员与申请深圳市“孔雀计划”的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变更人数不能超过团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团队带头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对深圳市“孔雀计划”预备项目团队创办的企业,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通过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300万元但不超过其自筹金额的研发投入资助,另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 30%给予每年最高 200 万元、最长 5 年累计不超过 700 万元的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的资助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本条所述的自筹金额,是指申报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之日前  2 年企业已发生的研发费用。

团队创办的企业第 4 年、第 5 年继续享受以上资助,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2)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单轮投资 500 万元以上且企业估值 1 亿元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第十八条  本章所述“最长 5 年”资助期从提交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的下一月份起算,场地装修费资助期可往前追溯 2 年。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才和团队创业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配套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成果产业化收入资助申请书》《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人才认定证明文件或团队资助合同书;

(七)申请单位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九)申请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近 6 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

(十)申请单位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 证明(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类项目提供);

(十二)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十三)项目中期监理情况报告(项目有中期监理的提供);

(十四)项目验收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已完成验收的提供);

(十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同意团队在龙华创办企业或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承诺函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团队创办的企业或机构需提供);

(十六)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认定文件(评审通过申请资助时提供)

(十七)申请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还需提供: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申请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还需提供:关于自筹金额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九)申请产业化成果收入资助还需提供:关于产业化成果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十)申请房租(含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资助还需提供:租房合同、装修合同,房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支付凭证;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

(二)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立项计划、公示——下达立项认定文件——签订立项合同

(三)人才和团队创业一次性研发投入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人才和团队创业成果产业化收入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五)人才和团队创业房租及装修费资助: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人才和团队创业资助申请书或人才和团队创新创业资助立项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五)提出拟立项、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立项或拟资助计划。

将拟立项、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立项或资助条件的,不予立项或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立项认定文件或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

拟立项、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认定文件或具体资助计划。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合同。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开始集中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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