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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宝安区“十三五”期间首批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街道经科办(科),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政府《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精神,扶持中小微做大做强,树立我区优秀中小微企业品牌,我局将开展宝安区“十三五”期间首批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以下简称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根据区政府《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相关精神和《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宝经促﹝2016〕145号),我局将认定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数据库;

  二、认定标准。创新成长企业认定按照《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附件1)的要求进行评选,主要突出参评企业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认定程序。参评企业填写《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表》并按《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认定材料,于2016年12月20日前提交至我局,由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参评企业进行评分和复核,经有关媒体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扶持措施。经认定为创新成长企业由区经促局授予“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牌匾,同时将对入选企业在上市培育、产业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帮助企业解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核心竞争力。

  此次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对我区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请各街道经科办(科)积极组织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参评。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2.《宝安区中小微创新成长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清单》。

    联系人:宝安区经济促进局新兴产业科

  地址: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20楼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下载:·附件1
附件下载:·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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