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我委决定发布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
2.《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4.《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
5.《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
6.《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7.《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8.《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0.《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11.《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应用推广、注册许可认证、产业化、国家项目配套、论坛展会等7类16项扶持计划,各类别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除注册许可认证、临床试验、展会论坛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0月1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七)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需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具体要求参照各产业集群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9:00至2025年5月10日18:00。
六、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三)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开展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并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具体可参考https://www.irshare.cn/Sz_yqmh/(咨询电话:0755-86527902)。
(四)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方向,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化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此命名规则。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填报月报、季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九、咨询电话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88127056。
生物医药:88121107。
高端医疗器械:88125787。
大健康:88127184。
新能源:88120340。
安全节能环保:88128225。
附件: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
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领域)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新能源领域)
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专项。项目配套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北斗定位及卫星互联网、光电子、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适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特殊工艺设备。
二、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深发改〔2023〕806号)第三章第(一)款。
2.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北斗定位及卫星互联网、光电子、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适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特殊工艺设备。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计划,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助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项目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4)对于已享受我市市级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指南的资助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领域)
聚焦创新药械、生物制造、AI+等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从核心技术攻关、“医工融合”攻关、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生物制造和医药产业化、产品出海等产业链全链条予以扶持,同步面向产业生态构建,支持AI+药械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和发展、高端论坛展会举办等,本次申报指南共包含8个扶持专项、12个扶持类别。
一、核心技术攻关类
(一)创新药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围绕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治疗,开展1类小分子创新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或1-3类中药等研制并取得临床批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7)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化学药、生物制品1类药物或中药1-3类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默示许可。
(8)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二)生物制造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条、第六条。
2.扶持方向
(1)支持基因编辑与基因组合成、底盘细胞构建和改造、分子合成途径设计和整合、代谢网络中酶调节增强等核心技术攻关。
(2)支持大容量生物反应器等生物制造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制。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拨付资助资金用于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在生物制造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5)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医工融合”攻关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二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开展高端植介入医疗器械、高端医学影像、高端放疗设备、医疗机器人、脑机接口领域技术攻关。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领域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支持3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均拨付至牵头单位。拨付资助资金用于牵头单位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应联合申报,申报单位需包含企业和三级临床医疗机构,每家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个扶持方向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6)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7)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8)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牵头单位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9)项目相关成果应包含三类医疗器械(不包含体外诊断试剂),应在建设期内由项目申报单位作为主体提交产品注册申请或完成产品注册。
(10)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三、临床试验类
(一)医疗机构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三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2.扶持方向
支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向企业提供以注册上市为目的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GCP机构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的临床研究报告,应在2024年4月11日到2025年4月11日期间取得,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2年内(开展肿瘤治疗领域1类创新药临床试验的可追溯到5年内)。对于开展医药临床试验项目达到5、15、30项以上,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达到10、20、4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须按照GCP规范获得相应医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3)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二)创新药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治疗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的1类小分子化学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中药等。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首次完成I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正开展III期临床试验、已完成临床入组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首次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取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已提交上市注册申请的创新药管线,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2)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4)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5)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临床试验报告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临床试验报告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6)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完成国内外临床试验的不重复支持。
四、注册许可认证类
(一)创新药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四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治疗肿瘤、心血管疾病、自免性疾病、代谢类疾病及其它罕见病的1类小分子化学药、抗体药物、多肽药物、核酸药物、细胞治疗药物、中药等。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取得注册许可证的1类创新药,市发展改革委直接予以批复立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取得注册许可证的,奖励额度为6000万元;对免Ⅲ期临床试验附条件取得注册许可证的,奖励额度为3000万元;同一品种此前已获得我市临床试验支持的,按已获资助金额对奖励额度予以扣除。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书需为首次取得(含市外新迁入)。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5)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时取得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的,不重复支持。
(二)医疗器械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五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植介入医疗器械、医学影像、放疗设备、医疗机器人、人造器官、脑机接口、体外诊断设备、医疗美容设备领域三类医疗器械。
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三类创新医疗器械。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通过注册许可认证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注册审批证明等)的创新产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对首次获批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不受扶持方向限制,单个品种资助上限再提高1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类产品同时符合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和产品出海扶持专项的,不重复支持。
(三)营养品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2.扶持方向
支持新注册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首次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特医配方食品,对通过专家核定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给予50万元支持。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书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5)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单个主体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生物制造和医药产业化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四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2.扶持方向
(1)生物制造方向:支持DNA合成、酶制剂、菌种等技术开发产品的生产制造;发酵罐、细胞制备等仪器设备类产品的生产制造;生物基化学品、生物基材料、新功效成分、组织材料等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制造。
(2)医药产业化方向:支持医药产品新建产线,以及原有产线智能化升级。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原则上择优支持不超过十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 、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6)生物制造方向支持采用生物制造技术和工艺的产品产线建设。
(7)对于需注册上市的医药产品,应已完成相应的最终临床试验或注册上市,暂未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应确保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相关证明并投产。
(8)对于通过生物制造方式生产的需注册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或注册上市,暂未上市的,应确保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注册证并投产。
(9)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产品出海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2.扶持方向
(1)医疗器械方向:
①植介入器械:心脑及外周血管植介入器械、循环辅助器械、骨接合植入物、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
②生命支持与治疗设备:有创及无创呼吸机、血液净化设备、人工肝支持系统、麻醉机、医用机器人、自动除颤仪、遥测监护系统、运动心电设备、智能监护与生命支持设备、医用超声高频切割止血设备。
③体外诊断:基因测序仪、高速(超高速)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高速(超高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④高端医学影像设备:磁共振成像设备,CT成像设备,新型内窥镜,血管造影设备。
(2)宠物医疗器械方向:支持生命支持、影像领域宠物医疗器械取得海外认证并实现海外销售。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注册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IIb类、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取得海外认证并在海外实现销售的生命支持、医学影像领域宠物医疗器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的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医疗器械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宠物医疗器械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2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类产品同时符合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和出海扶持专项的,不重复支持。
七、AI+生物制造及药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七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
2.扶持方向
(1)医药方向:支持围绕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筛选、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与数据分析等领域,搭建AI+医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医疗器械方向:支持围绕体外诊断、病理诊断、医学影像、生命支持监护等领域,开展数据处理、训练和验证,搭建AI+医疗器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3)生物制造方向:支持围绕底盘细胞改造、酶制剂开发、精准发酵等领域,搭建AI+生物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3.资助方式及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该类别择优支持不超过五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建设地点应位于深圳市“AI+”药械、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园区。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项目实际投资构成应当符合前述要求。若联合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0万元。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应落实项目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项目牵头单位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6)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项目牵头单位需承诺项目实施期内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
(7)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8)项目单位在本扶持类别若存在已获资助但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不予支持。
八、高端论坛展会类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全链条支持医药和医疗器械发展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5〕3号)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
2.扶持方向
支持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医药、高端医疗器械领域论坛、展会。
3.资助方式及金额
一次性事后资助。对经市政府同意的论坛或展会,市发展改革委直接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 、标准化、法律咨询等服务,或从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新能源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产业化事后补助、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和展会扶持计划四类扶持计划。其中,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V2G充电桩、V2G模块等车网互动相关核心设备产业化;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先进车网互动V2G充放电方向;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支持面向电化学储能市场拓展、安全预警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展会扶持计划支持储能领域的国内知名展会。
二、扶持计划
(一)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二条。
2.扶持方向
支持V2G充电桩、V2G模块等车网互动相关核心设备产业化。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 、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二)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五条。
2.扶持方向
基于特色场景的先进车网互动V2G充放电桩应用。单个项目可选择一个主申报场景,对应主场景下的细分应用场站数量或放电量规模需占总申报规模的60%以上(满足一项即可,深港互联场景无该项门槛要求),落地不少于3个跨场景细分应用(换电项目除外),可选场景(大类)及细分应用:
(1)商用场景:①公共充电场站;②智慧工地充电站;
(2)换电场景:①乘用车换电站;②重卡换电站;
(3)公共建筑场景:①高铁枢纽;②会展中心;③公园停车场;
(4)个人用车场景:①居住区;②办公区;③工商业园区;
(5)深港合作场景:①深港跨境物流,物流车辆需在深圳充电、香港放电。
指标要求:申报项目的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500千瓦,年度放电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项目实际放电总功率及放电量需经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或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确认;设施运营类企业参与申报,需取得项目业主单位的申报同意书,同一场站原则上不得多头申报。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特色场景方向(如商用、公共建筑、个人用车等)原则上择优支持一个项目(按专家评审综合评分最高)。资助项目以主申报方向为准。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对于满足指标要求、具备V2G功能且正常运营的充电设施,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
(5)涉及多个V2G场站的,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打包申报。
(三)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3〕82号)第九条。
2.扶持方向
面向电化学储能市场拓展、安全预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围绕产业贸易安全预警、市场拓展规则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为储能企业“出海”贸易规则提供基础支撑,破解储能企业“出海”面临的贸易壁垒。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原则上择优支持一个项目(按专家评审综合评分最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为激发创新活力,项目单位原则上应独立申报。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四)展会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3〕82号)第十二条。
2.扶持方向
主办或承办储能领域的国内知名展会。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按照财政支持展会经费的有关政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成功主办或承办了经市政府同意的储能领域国内知名展会。
(3)申报项目名称应与实际举办的展会名称保持一致。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类扶持计划,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安全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方向。
二、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3号)第十六条。
2.扶持方向
产业园区安全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应用示范。新建或改造产业园区,开展能耗、碳排放、环境数字化监测管理,提升安全监测预警和消防救援处置能力,在照明、温控、变压器、电梯等方面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推动水资源、余热、余压、余冷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绿岛”,集中处理废弃物、废水等,实现生活垃圾、工业固废、污水、废气等废弃物安全高效绿色循环处置。
技术指标:以下指标需要至少达到4项①实现园区能耗、碳排放、环境指标或安全应急等方面实时动态监测和优化调度。②园区内变压器油变能效达到S20及以上、干变能效达到SC(G)B14及以上。③新建园区空调、电梯等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能耗达到或优于一级能效标准,既有园区改造通用型终端用能设备能耗达到或优于二级能效标准(通用型终端设备至少应包括空调、电梯)。④实现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2%。⑤实现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5%。⑥实现园区工业余热/余压/余冷回收利用率不低于50%。⑦其他具备行业先进性的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改造。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按照综合评分排序取前3名,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有较强的示范引领意义,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