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的归集范围。国家对税前加计扣除涉及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如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准备金预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设立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资金,针对企业上年度的研发费用增量情况,予以一定额度事后资助。
第五条 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市区联动、公开透明、直达快享、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资助企业遴选、兑现指南编制、项目立项批准等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价、批准项目撤销等工作;
(四)科研诚信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具体组织项目管理工作,专业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包括:遴选资助企业、发布兑现指南、编制资助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拟定资助计划、档案管理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
(二)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配合开展涉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审计、检查和协调工作;
(三)完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科技主管部门是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共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企业资料完整性、数据一致性、政策符合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二)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公示异议核对、项目资金拨付、信访投诉、资金追缴等工作。
第九条 获资助企业是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提交资料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配合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资金追缴等工作;
(三)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四)积极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资助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
(二)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资助方式和标准
结合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长幅度,分档给予定额资助。单家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助流程
(一)遴选资助企业。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研发费用信息,筛选拟符合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发布兑现指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拟符合兑现条件企业情况,拟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分档定额资助标准,发布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兑现指南和拟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按要求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当年度和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三方审计或鉴证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提出资助方案。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照拟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审查辖区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披露数据与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备案的研发费用数据的一致性情况、企业外迁及经营异常情况等,将审核结果及资助建议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制定年度资助方案。
(四)社会公示。资助方案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异议信息由企业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异议核实结果及时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五)下达资助计划。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到各区,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至相关企业。其中,从制定资助方案到下达资助计划期间,企业注册地变更至市内其他辖区的,仍由企业原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资助资金拨付程序;注册地变更至市外的,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资助项目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资助资金由企业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用于企业研发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加大对企业研发费用的资助力度。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在执行市级资助政策基础上,降低资助基准条件,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应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研发费用资助的企业,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对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违背科研诚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抄送至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相关部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并依法依规追缴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及利息,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落实中,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科技伦理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