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2号);
(三)《光明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4〕7号);
二、支持标准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标准:科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投资(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可按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按40%、60%的比例分两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方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发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研发生产活动,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
(二)申报主体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时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含)、不超过5年(含),申报主体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
(三)申报主体具备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资质(相关资质应覆盖申报主体获得股权投资至今所含年份);
(四)向申报主体投资的投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圳市引导基金或其一级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查询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2418034205);
2.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或其一级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查询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194880556);
3.光明区引导基金或其一级参股子基金管理人(查询链接: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3341601190);
4.入选2024年度清科“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查询链接:https://www.pedata.cn/RANKING/2024/web/list_unveiled.html);
(五)申报主体获得的一笔投资由多个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出资时,以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的投资金额部分进行补贴;
(六)申报主体融资完成且已完成工商变更,股权结构中包含投资机构;
(七)申报主体具备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八)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手写签名)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手写签名);
(三)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资质证明文件;
(四)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含有防伪标识封面,若申报2024年获得的投资则无需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日期在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六)投资机构投决报告;
(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有关票据;
(八)完成商事股权信息登记或股份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九)投资机构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投融资奖励的资金使用计划(参考附件1);
(十一)融资款未使用完毕的,须提供融资款资金使用计划(参考附件2);融资款已使用完毕的,提供所获融资款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融资款仅针对申报投融资奖励部分);
(十二)企业简介(参考附件3);
(十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4年度纳税证明;
(十四)2024年度社保缴交明细清单(需有社保局章);
(十五)办公场地为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非申报主体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需覆盖贷款合同起始日至补贴申报日(涉及多份合同的需完整提供);
(十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信用报告完整版);
(十七)承诺书(详见附件4);
(十八)区科技创新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电子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印章后按顺序上传PDF扫描件至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https://cqt.szfb.sz.gov.cn/#/home)。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按顺序导出带水印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主体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注:第(十七)项承诺书一式两份,无须胶装,另交原件。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19日。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5年9月22日9:30至2025年9月26日17:30。
(三)网上申报平台: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
(四)纸质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科技服务部522(2)室。
业务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初步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附件:承诺书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投融资规范化,充分发挥创投引导基金的杠杆效应和专业创投公司的扶持作用,我局即将展开投融资机构备案工作。投融资机构经我局备案认定后,投资的企业或团队(只针对入驻光明区区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企业团队),可额外申请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投融资机构备案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近2年清科集团年度榜单创业投资机构50强及早期投资机构30强;
2.深圳市引导基金;
3.光明区引导基金;
4.投资过入驻光明区区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光明区科技企业(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光明的企业)的投融资机构。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1、2、3项的投融资机构(见附件)即此通知发布之日起已经通过我局备案认定,不需提交材料申报。只符合申报条件第4项的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光明区科技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和出资证明;
2.获得投资的光明区科技企业的简介、投资后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获投企业股权转让的,需提供股东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单、股权支付证明以及受让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材料;
4.获得投资的光明区科技企业入驻光明区区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入驻/入园协议;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材料;
6. 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至受理部门,同时将电子版提交至电子邮箱:kcjkczx@szgm.gov.cn,根据申报机构实际情况,如需补充材料会另行通知。
三、申报受理
1.申报时间:全年受理;
2.受理部门: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3.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C座三楼,联系人:郭工,电话88211505。
备案申报结果将在光明区政务网另行公示,专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1月13日